法院在缺席审判中未依法送达传票,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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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送达传票即进行缺席审判,直接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导致被告无法行使答辩、举证、质证等基本诉讼权利。此类程序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而是影响案件实体公正的重大缺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代收人在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如法院未依法送达传票即进行缺席审判,构成严重程序违法。根据第二百零七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属于再审事由之一。当事人可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保障其诉讼参与权,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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