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扶贫资金时挪用部分款项,是否适用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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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干部在发放、登记、审核扶贫资金过程中,若虚构名单、截留款项或将资金用于个人用途,因其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类似案例(如(2019)湘刑终字第234号),均以贪污罪定罪量刑,体现对涉农腐败的严厉打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管理等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挪用扶贫资金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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