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公务用车,车辆购置税能否作为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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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采购公务用车过程中,购车发票中包含的增值税金额(即销项税转进项)可在认证通过后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但车辆购置税是单独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种,不属于增值税范畴,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该笔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依法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理降低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施行) 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购买公务用车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符合生产经营用途且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抵扣。但车辆购置税本身属于价外税,不计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仅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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