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诈骗所得用于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是否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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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产并登记于他人名下,是常见的洗钱手段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通过非自有名义购置不动产,意图掩盖资金来源的,可认定为洗钱行为。即使未完成过户,仅支付定金或全款亦可能构成既遂。案号(2022)湘刑终33号中,被告人用集资诈骗款以亲戚名义购房,被判处洗钱罪成立。此类行为不仅面临刑事追责,相关房产也将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购买财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属于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即使名义上由他人持有,只要实际控制人系犯罪嫌疑人,即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案号(2023)粤高法刑终45号判决明确指出,使用电信诈骗赃款购置不动产并借名登记,构成洗钱罪而非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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