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实习期间被单位长期以‘试用’名义雇佣,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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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表明,不能仅凭‘实习协议’排除劳动关系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持续性、稳定性的工作安排以及用人单位是否行使实质管理权。若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即使未签正式合同,也可主张双倍工资、社保补缴等权利。
若在校生已毕业或虽未毕业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如接受考勤管理、领取固定薪酬、从事主营业务岗位工作,即使名为‘实习’或‘试用’,仍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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