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公司能否补充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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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应视为一审程序重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应在仲裁阶段和一审法定期限内完成举证。若因客观原因(如病历、工资流水等新获取证据)在重审中提交,法院可酌情采纳,但须说明正当理由并经对方质证。若为规避败诉而故意拖延举证,法院可不予采纳,并可能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证据管理制度,避免因程序疏忽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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