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拒不配合探望子女,另一方如何合法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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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应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权利人应提前通知、遵守约定时间地点,避免激化矛盾。如对方以安全为由拒绝对方探望,需举证存在实际风险。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优先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可通过调解确定灵活探望方案,如视频探望、第三方场所交接等。对于恶意阻碍者,除司法强制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须有充分证据证明造成严重心理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一方拒绝配合,权利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中关于探望权的内容。法院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督促履行。必要时可变更探望方式或时间安排。实践中,(2022)沪0112民初4567号判决明确:持续阻挠探望构成侵权,法院可调整抚养权归属以保障子女利益与探望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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