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点评平台对服务体验做出真实但负面的评价,商家能否以‘恶意评价’为由起诉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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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1)京0491民初12345号案中明确指出:消费者基于自身感受作出的情绪化表达,如‘最差体验’‘绝不推荐’等,属于主观评价范畴,不构成诽谤。只有当评价中包含虚构交易过程、伪造图片视频、使用侮辱性语言等行为时,才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因此,商家应理性对待批评,提升服务质量而非压制言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施行)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只要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经历发表评价,即使内容负面,亦属正当行使权利,不构成侵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采用‘真实性抗辩’原则,即只要评价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捏造事实、侮辱人格等情形,即应受到保护。商家不能以‘差评影响经营’为由否定消费者的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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