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绩效不达标被降薪,公司称是‘合理减轻人力成本’,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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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谓‘合理减轻人力成本’不能突破法定程序。即使经营困难需调整薪酬,也须履行集体协商、工会报备等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员或降薪涉及群体性变动的,还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未经协商的单方降薪行为无效,员工可依法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施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单方面以‘减轻成本’为由降薪属违法行为。若绩效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可作为调岗依据,但不得直接降低基本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补发工资,必要时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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