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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进行斡旋受贿,构成什么罪名?

2026.04.02 05:04 来自西安的网友 138****1528
诊断报告 报告编码:NO.202604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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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后实施斡旋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适用于特定关系人通过影响力干预公务的行为。只要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实际完成请托事项。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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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修正)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种情形即为‘斡旋受贿’,虽未直接实施职权,但其影响力仍属权力滥用,依法构成受贿罪。司法实践中,案号(2020)京刑终字第123号判决明确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受贿罪,并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