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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中,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6.04.02 06:08 来自南京的网友 136****2780
诊断报告 报告编码:NO.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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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五条及第六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因分包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建设单位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制度强化了质量管控责任链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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