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上写明‘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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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等内容,虽非直接贬损,但易被新雇主误解为能力或诚信问题,违反了公平就业原则。此类行为已被多地法院认定为不当记载。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请求撤销该表述,并要求书面更正,必要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职证明仅可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时间、岗位及工作年限四项内容。若注明‘存在劳动争议’,属于超出法定范围的负面描述,可能影响劳动者再就业,构成侵权。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更正,并就因此造成的就业阻碍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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