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时未注明房屋产权性质,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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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房东为提高出租率,在发布信息时模糊产权性质,例如将‘使用权房’描述为‘可长期居住’,易使承租人误认为享有完整租赁权益。一旦因产权问题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承租人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结合信息发布内容、沟通记录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误导。建议明确标注‘产权清晰’或注明具体权属类型,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出租信息中应当标明房屋权属状况。若出租人故意隐瞒房屋为小产权房、违法建筑或存在查封状态,导致承租人签订合同并遭受损失,可能构成民事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在发布出租信息时,应如实注明产权性质,特别是涉及集体土地、军产、公房等特殊类型房屋,避免误导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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