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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前是否必须进行庭前会议?哪些情形下应当召开?

2026.04.02 09:02 来自深圳的网友 188****5678
诊断报告 报告编码:NO.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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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虽非法定必经程序,但在多被告人、涉众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复杂案件中已成为常规操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调取新证据、请求排除非法证据等事项。法院通常会形成会议笔录,作为后续庭审参考,有效防止庭审中断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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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虽然不是所有案件都强制召开,但对于可能涉及程序争议或证据异议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普遍要求召开庭前会议以提高庭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