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另一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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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2021年施行)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抵押权人非善意(明知为共有仍接受抵押),则抵押登记可被撤销。权利受损方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申请更正或注销登记。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主张损害赔偿。建议尽快收集证据并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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