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房屋被认定为危房,是否可以直接纳入拆迁范围而不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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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其产权性质不变,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三百一十一条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他人合法财产。如需拆除重建或征收,必须依法启动补偿安置程序,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以‘解危’之名行‘拆迁’之实,涉嫌程序违法。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施行)第九条,危房处理方式包括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并非一律拆除。若涉及拆除重建或征收,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居民知情权、参与权及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不得以‘危房’名义规避法定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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