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另一方能否主张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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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另有约定。一方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出售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买受人非善意第三人(如明知其无权单独处分),且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另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主张该交易无效。但若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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