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因亲戚经营企业而少征税款,是否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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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名成立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徇私’情节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亲友关系、利益输送、宴请等均可作为‘徇私’的证明。即使未直接获利,只要存在人情干预导致执法失准,仍可构成本罪。同时,税务机关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受害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平纳税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施行)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工作人员,主观上须出于徇私动机,客观上实施了不征或少征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案号(2021)鲁01刑初88号判决中,某税务干部因弟弟企业少缴税款达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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