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后手能否向前手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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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施行)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在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后手持票人有权依法向前手背书人主张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本金、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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