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作为代理商销售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索赔,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报告编码:NO.202604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代理商若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即视为销售者,需先行赔付。后续可依据代理合同约定向品牌方追偿。建议代理商在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与责任分担条款,降低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条,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代理商作为实际销售环节参与者,若不能证明其不知情且提供供货者,应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如能证明产品缺陷非其所致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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