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虚构项目骗取投资款,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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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通过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且资金未用于约定用途,可能同时触犯《刑法》(1997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此类案件通常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多,属于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类型,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1997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司高管若虚构投资项目内容,伪造财务资料,诱使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并支付款项,且无真实履约意图,符合本罪构成要件。数额较大起点一般为二万元以上,达到标准即可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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