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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商通过虚假宣传谋取客户资源,总部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2026.03.31 04:06 来自北京的网友 188****5267
诊断报告 报告编码:NO.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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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能证明总部与加盟商存在合意进行虚假宣传以共同谋取市场利益,则构成共同侵权,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企业在品牌扩张中应强化合规培训与监督机制,防范系统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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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总部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控制程度’。案号(2019)沪01民终3456号判决指出,当特许人对加盟商的营销活动具有统一管理、审批发布权限时,若未能及时制止明显违规宣传,可被视为默许行为,进而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因此,特许经营体系应建立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因加盟商不当谋利行为牵连品牌形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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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特许人应当保证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直接承担责任。若加盟商自行实施虚假宣传以谋取客户资源,属于其独立民事行为,原则上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若虚假宣传内容来源于总部提供的统一宣传资料或广告模板,则总部可能因未尽审核义务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法院会综合判断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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