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书中业绩证明材料使用已过期的合同复印件,是否会被视为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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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包括合同有效性、履行完成情况及时间范围。若招标文件明确限定业绩时间为近五年内,提交已过期多年的合同虽非伪造,但不满足“有效业绩”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时间: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予以否决。注意:若篡改合同日期或虚构项目,则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风险。
投标书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且在履约期内。使用已过期的合同复印件本身不必然构成虚假材料,但若该合同所涉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对“近年完成类似项目”的时限要求(如要求近三年而提交五年前合同),则无法证明履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时间: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将被禁止。若故意隐瞒合同期限误导评审,可能被认定为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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