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是否还能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缴费年限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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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在满足条件时可以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人社部《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303号),服刑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记录永久有效。刑释后若未达到退休年龄,可继续缴纳至满15年;已达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持释放证明、身份证、社保卡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核定手续。各地执行细则略有差异,建议提前向参保地社保局咨询。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施行) 第六条,职工被判处刑罚期间停止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服刑前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合并计算。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依法申领养老金。需要注意的是,服刑期间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亦不享受社保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作清退,继续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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