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纳社保,员工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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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明确,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补偿年限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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