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认购阶段开发商收取‘认筹金’‘意向金’等名目的押金,若最终未签约能否要求退还?
报告编码:NO.2026033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实践中开发商常以‘锁定房源’为由收取各类前期费用,但是否可退关键看其法律性质认定。若仅有收据而无书面定金协议,或协议中未载明‘定金’字样及罚则内容,通常不被认定为定金。此外,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贷款未获批、政策变动)导致合同未订立,即使构成定金,买受人仍可主张返还。建议购房者保留沟通记录、宣传资料、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适用定金罚则。但若收取的是‘认筹金’‘意向金’等非定金性质款项,且未签订正式定金合同或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则不适用定金规则。买受人可要求全额返还,开发商拒绝的,可起诉至法院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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