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是否自动恢复?是否需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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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执行完毕后,被剥夺人的政治权利自动恢复,无需本人提出申请。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发出书面通知,确认政治权利恢复。这种恢复是法定的、自动的,体现刑罚执行终结的法律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若再犯新罪,可能被重新判决剥夺,且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应合并计算。因此,期满后应及时关注执行机关通知,保留相关文书以备日后证明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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