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错误登记不动产信息导致权利人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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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2021年施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施行) 第二十九条,登记机构因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属于行政赔偿范畴。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将审查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案号(2020)最高法行赔申XX号裁定明确:重大过失导致错登,行政机关不得以第三人欺诈为由免除全部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第四条,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若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错或审查疏漏导致错误登记并造成实际损失,符合行政赔偿条件。权利人可先向登记机构提出赔偿申请;不服处理结果的,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践中需举证损失与登记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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