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的征收是否有时间限制?到期后能否继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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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初始征收期限为五年,但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可在期限届满前进行期终复审。若商务部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认定取消或终止措施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有权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此类延长期限通常为不定期,直至不再存在倾销风险。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五年。但在期满前经商务部公告启动日落复审程序,若裁定终止征税可能导致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适当延长反倾销措施期限。复审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提交证据并陈述意见,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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