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能否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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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无需亦不可提起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被告可于答辩时明确提出抚养权主张及理由,法院将综合考量经济能力、成长环境等因素作出裁决,该程序已涵盖对抗性意见表达,无须启动反诉机制。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不能就子女抚养权单独提起反诉,因子女抚养属于离婚案件的附属诉求,而非独立给付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三条,反诉须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被告可在答辩期内提出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主张,法院将其作为离婚争议的一部分合并审理。案号(2023)京01民终12345号判决明确:涉及人身关系的事项不适用反诉制度,应通过抗辩或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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