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召开股东会未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决议是否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
报告编码:NO.202604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未提前十五日通知,构成召集程序违法。根据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程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故该决议非当然无效,但可被撤销。
热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