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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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后续未能协商一致,则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2023)京民终字第456号判决指出,仅约定“可提交仲裁”但未列明机构的,视为约定不明,不符合仲裁协议生效要件。因此,订立合同时应确保仲裁条款具备明确性与可执行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以及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此类情形下,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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