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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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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填写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买卖。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 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码:开户行:账号: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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