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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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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1〕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推行建筑节能工作,加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 530 号令)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新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1 年 2月 1日启用。《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9〕379号)、《关于修订〈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9〕37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 30 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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