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人员在公共场所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能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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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三无人员死亡原因仅为自身疾病,且场所管理方已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基本急救设备,则通常不构成法律责任。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救助人受损可请求补偿,类似原则下,政府或管理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可能给予适当救济。家属可申请民政救助或通过社区协调争取一次性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时间:2021年)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三无人员在公共场所因地面湿滑、设施缺陷等原因突发疾病致死,管理方存在过错的,家属可依法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需调取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管理疏忽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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