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聘用实习律师未缴纳社保,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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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对实习律师身份存在争议,认为其与指导律师之间为师徒培训关系而非典型劳动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表明,只要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例如(2021)粤03民终12345号案确认实习律师享有劳动者权利。因此,事务所不得以“实习”名义规避法定社保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正)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律师虽处于执业初期阶段,但若接受事务所管理、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且工作具有持续性,则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2011年施行)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缴行为属违法行为,实习律师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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