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获得公司干股后离职,公司能否要求返还?
报告编码:NO.202604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干股作为激励手段,其返还问题核心在于是否附条件。若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单独协议中约定‘服务满五年方可持有’‘离职自动丧失资格’等内容,且该条款经员工签字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注意,《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赋予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任意撤销权,一旦股权变更登记,则撤销受限。因此,企业宜采用‘虚拟股’或‘期权’模式,延迟实际过户时间。同时,避免将干股与工资挂钩,防止被认定为变相扣薪,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员工所获干股是否可要求返还,取决于授予协议的具体约定。若干股设置服务期或考核条件,员工提前离职未达标准,公司有权依约回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约定服务期,类比适用,股权激励亦可设定履约条件。司法实践中,案号(2021)粤03民终789号判决支持:干股协议明确‘离职即失效’的条款合法有效。但若已过户且无限制条款,视为赠与完成,不得随意撤销。建议企业在授予时明确退出机制,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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