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人质后主动释放人质并自首,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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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施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只要完成绑架行为即构成既遂。即使事后主动释放人质,也不影响既遂成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行为人主动释放人质,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的,可视为‘情节较轻’的情形之一,在量刑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例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施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若绑架人质后主动释放人质,虽不构成犯罪中止(因既遂已完成),但属于积极挽回后果的情节。结合自首情节,法院可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但是否适用死刑仍需结合全案情节审慎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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