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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期间超过六个月,用工单位提前退回劳动者,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2026.04.02 07:08 来自深圳的网友 189****2347
诊断报告 报告编码:NO.202604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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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且用工单位无合法事由单方面退回劳动者,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赔偿金’数额,但劳动者可依据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包括工资损失、社保断缴损失等。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即双倍经济补偿)进行裁量。建议劳动者保留用工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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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施行)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如劳动者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若无正当理由提前退回,属于违法退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标准处罚,并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