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违反《消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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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已拆封’是否影响退货权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出,只要商品本身未因拆封使用而影响二次销售,不得以‘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例如手机外包装已拆但机身完好、配件齐全,仍应支持退货。案号(2022)浙01民终3456号判决认为,电商平台制定的‘一经签收即视为认可商品状态’格式条款无效,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消费者应保存好物流凭证和商品现状照片。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施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可不适用该规定。若非上述例外情形,商家单方面拒绝退货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电商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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