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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盗窃”
检索出来的结果统计数据如下:
| 类案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 | 指导案例 | 典型案例 | 公报案例 | 参阅案例 | 参考案例 | 指导性案例 |
| 类案数量 | 526 | 13558 | 801483 | 2058108 | 16 | 431 | 118 | 46 | 152 | 4 |
案件遴选: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08-23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未具备获得法律、相关部门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事由,利用软件程序等方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以(2021)沪0120刑初8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开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判决李开祥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颜值检测”软件及相关代码、删除腾讯云网盘上存储的涉案照片、删除存储在“MEGA”网盘上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侵权所用QQ号码。一审判决后,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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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人:(请自行填写检索人)
检索日期: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