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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预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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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00二年十月 特别告知 一、 本协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 ]为并列选择项,不选择的划除。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行为。预订行为,包括认购、预约、定(订)购、预定等,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 三、 本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四、 预订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可将预订协议送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立协议人:甲 方:乙 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路_弄《_》_幢(号)_层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_),并经_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年_月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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