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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BF—2008—0606,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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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合同编号:_ 出租人:_ 租赁代理机构:_ 承租人: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_ 租赁代理机构:备案证明编号: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 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 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 宜达成协议如下: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 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 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 □否) 已设定 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 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 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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