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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牡丹银联标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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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领用 合约的公告(2021) 军队单位公务卡领用合约(牡丹银联标准卡) 军队单位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知悉并理解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 项条款,自愿申领公务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 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请 1.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军队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 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品牌个人牡丹人民币贷记卡。单位公务卡审核报 销系统指乙方提供给军队单位使用的用于财务报销审核的系统。 2.甲方申领公务卡,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向乙方申办。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 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和信用 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信用卡和账户。 3.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资信情况,以及乙方与甲方所在单位的约定,确定是否发 卡和信用额度。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但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对于甲方授权中国工商银行查询、收集、留存、使用、对外提供等信息处理活动 的具体约定,以甲方申请公务卡时签署的《综合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约定为准。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领取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 面签名栏内签名,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 方承担。 如甲方所申领公务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公务卡 后,及时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同 时,甲方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2.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 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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