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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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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物业服务合同(试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编制 《 项目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试行),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试行)的内容。2、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合同双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甲方为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试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5、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6、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3)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 、 等。 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 、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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