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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分销协议(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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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邀请成为 202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的通知 202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分销协议(范本)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邀请成为 202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26号) 2020—202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49号)、《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8〕283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 202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柜台发行工作,决定邀请符合条件的 2020—202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成为 202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银行申请条件 (一)为 2020-2022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 (二)为现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1); (三)能够在浙江省范围内承办 2021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柜台业务; (四)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五)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六)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二、承办银行的确定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办银行根据各机构申请情况,综合考虑分销意愿、债市能力、服务水平等指标(详见附件 2),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择优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12家。浙江省财政厅可根据后续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需要和柜台业务开展情况,增补或调整承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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