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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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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名称:_[区]/[市]/[县]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物业名称)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  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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