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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肉类供货合同(BF—200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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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肉类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BF—— 2006—— 0126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肉类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包装及供货批量: 见每批货物发货单。货物发货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且 。 三、 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 交货及运输:  。 五、 结算方式:  。 六、 货物验收: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卫生许可证、屠宰资质等证件及每批货物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票据文件。乙方应对每批货物进行验收,对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抽样封存后在  日内进行进一步检验,检验单位为:  。 七、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甲方无法按时交货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来自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屠宰企业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在 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货物提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  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八、 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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