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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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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 制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卖方(甲方):买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品名类别(鲜/冻)商标 加工地 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交货时间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第二条 质量标准1.交付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 。2.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3.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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