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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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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乙方提供摄像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 □会议 □聚会 □ 活动时,提供纪实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像师姓名 联系电话 。(二)摄像机要求:□数码摄像机,机型: 台数: ;□模拟摄像机,机型: 台数: 。(三)后期制作要求: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 分钟,并以 文件格式,制成□DVD □VCD □ ,数量 碟。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 。3.电子相册:将指定相片 张,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录像片。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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